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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一○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局行政许可形式审查事项纳入局行政事项受理厅(以下简称受理厅)当场办理。 第三条 立即办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承办人应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省局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履行立即办工作职责,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授权书。 第五条 审批承办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据公示的法定办理条件全面审查。 第六条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听取并记录申请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申请资料审查后,认为不属于立即办审批事项的,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同意,按一般审批事项交业务处室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包含立即办审批事项和一般审批事项的,按一般审批事项交业务处室一并办理。 第八条 立即办事项印章使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撤回申请通知书》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承办人员制作相关证件,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立即办事项办理完毕,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业务处,同时将办理结果交局办公室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立即办事项办理完毕,应将申报材料原件、附件及有关材料及时装订成卷。每月1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许可案卷移交业务处。 第十三条 受理厅负责人及承办人员实行一岗双人制,确保全日在岗。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加强对立即办许可工作的综合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察室应加强对立即办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第十六条 业务处应加强对立即办事项办理的配合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受理厅,确保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受理厅建立立即办事项月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受理厅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办理立即办事项实行岗位责任制。省局制定立即办岗位职责、承办人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省局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0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第一批立即办事项目录 一、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补发;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补发;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制剂室负责人); 六、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单位、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 七、执业药师注册(首次、再次、注销和变更); 八、药品广告审查; 九、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附件2 受理厅印鉴管理规定 一、印鉴种类 本规定管理印鉴包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事项受理专用章、药品广告审批专用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专用章、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专用章、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含钢印)。 二、用印规定 (一)用印应有审批签字,未经受理厅负责人批准不得用印。批准人应严格审查用印文书,对批准用印负责。 (二)建立严格用印登记制度。用印时需填写《用印登记表》,详细登记用印人姓名、文件名称、批准人、份数、用印种类、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