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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法[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一○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局行政许可形式审查事项纳入局行政事项受理厅(以下简称受理厅)当场办理。
  
  第三条 立即办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承办人应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省局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履行立即办工作职责,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授权书。
  
  第五条 审批承办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据公示的法定办理条件全面审查。
  
  第六条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听取并记录申请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申请资料审查后,认为不属于立即办审批事项的,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同意,按一般审批事项交业务处室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包含立即办审批事项和一般审批事项的,按一般审批事项交业务处室一并办理。
  
  第八条 立即办事项印章使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撤回申请通知书》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承办人员制作相关证件,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立即办事项办理完毕,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业务处,同时将办理结果交局办公室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立即办事项办理完毕,应将申报材料原件、附件及有关材料及时装订成卷。每月1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许可案卷移交业务处。
  
  第十三条 受理厅负责人及承办人员实行一岗双人制,确保全日在岗。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加强对立即办许可工作的综合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察室应加强对立即办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第十六条 业务处应加强对立即办事项办理的配合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受理厅,确保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受理厅建立立即办事项月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受理厅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办理立即办事项实行岗位责任制。省局制定立即办岗位职责、承办人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省局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0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第一批立即办事项目录
  
  一、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补发;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补发;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制剂室负责人);
  
  六、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单位、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
  
  七、执业药师注册(首次、再次、注销和变更);
  
  八、药品广告审查;
  
  九、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附件2
  
  受理厅印鉴管理规定
  
  一、印鉴种类
  
  本规定管理印鉴包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事项受理专用章、药品广告审批专用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专用章、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专用章、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含钢印)。
  
  二、用印规定
  
  (一)用印应有审批签字,未经受理厅负责人批准不得用印。批准人应严格审查用印文书,对批准用印负责。
  
  (二)建立严格用印登记制度。用印时需填写《用印登记表》,详细登记用印人姓名、文件名称、批准人、份数、用印种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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