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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法[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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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加盖审批专用章的各种决定书、告知书、通知书等,由受理厅负责人审签后,经办人登记用印。
  
  三、印鉴保管
  
  (一)审批专用章由受理厅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管理。各类印鉴均须存放于保险柜内,用毕上锁。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印鉴外出办事。如印鉴保管人出差、休假,由受理厅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
  
  (二)印鉴的印模及停用的印章,必须准确记载,记档保存。如印章被盗、丢失,须立即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四、用印责任
  
  用印须印鉴管理人员承办,盖印前要审查文书内容,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用印。因用印不当、保管不妥而出现差错,造成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附件3
  
  行政许可立即办事项授权书(样本)
  
  授 权 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授权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厅
  
  负责人:
  
  授权事项:授权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厅办理下列省局行政审批立即办事项:
  
  授权权限: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承办授权事项。
  
  授权期限:自××××年 ×× 月 ××日至××××年××月××日。
  
  授权人签字:
  
  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加强立即办工作配合与业务指导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立即办事项办理的配合和业务指导,确保依法高效办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务处负有对立即办事项的配合、指导和监督职能。
  
  第三条 立即办事项的受理、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由业务处制定,按省局规定程序公示并告知受理厅。
  
  第四条 业务处对受理厅告知的立即办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审查,发现问题反馈受理厅。
  
  第五条 业务处应加强对受理厅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一)有关行政审批的新政策、新规定等应及时告知受理厅;
  
  (二)有关行政审批的会议培训应及时告知受理厅派人参加或将会议文件、资料送受理厅;
  
  (三)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发送受理厅。
  
  第六条 受理厅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遇到有关问题,应及时向业务处提出,请教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第七条 业务处与受理厅应加强行政审批材料的交接工作,及时取、送许可批件、资料和档案。
  
  附件5
  
  立即办项目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通知承办人→审查材料→(按以下情况办理):
  
  1.符合条件→准予许可→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制作证件→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局行政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告知业务处→装订成卷→交业务处。
  
  2.不符合条件→不准予许可→制作不准予许可决定书→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局行政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装订成卷→交业务处室。
  
  3.不属于立即办事项→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按一般审批件交业务处室。
  
  4.申请人撤回申请→制作准予撤回申请通知书→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5.需延期办理的→写延期报告→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局领导审批→制作延期通知书→加盖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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