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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投资开发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十二)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缴率。对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期限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的项目,按高于规定预征率 20%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税收清算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税收的清收工作。 (十三)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与土地出让金收取额度、建设工期保证金退还或没收相挂钩。出让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实施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开发、竣工或未完成年度开发量、竣工量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扣除直至全部没收相应的建设工期保证金。 (十四)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推迟半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1/3 的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的土地闲置费;自开工之日起满二年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面积、竣工量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2/5的,无偿收回未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有合同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 (十五)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对已出让地块逾期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原因,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没有特殊原因而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缴;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利息及滞纳金;逾期未缴纳且按合同期限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市国土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的服务和管理 (十六)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职能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投资快速增长,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七)创新审批服务机制。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按“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要件,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制度。 (十八)加快拆迁进度。加快拆迁安置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拆迁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拆迁工作力度,确保出让土地及时交付。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尽早启动列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地块的拆迁工作,在拆为净地并完善相关开发条件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保证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