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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文化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3.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2.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3.增加协调拟订自治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的职责。 4.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的政策法规,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工作方针政策,起草自治区文化艺术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自治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自治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自治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自治区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翻译、修志、督查、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文化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规划财务处 统筹管理全区文化事业经费,编报审核文化、文物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文化系统统计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艺术处 拟订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自治区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