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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社会救助局
  
  拟订全区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基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局
  
  起草优抚安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军供站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
  
  (四)社团管理处
  
  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监督工作;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
  
  拟订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及监督工作;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六)退伍军人协调处(自治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区复员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推动军地应急调处体系建设;承办自治区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七)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拟订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制建设;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救灾处
  
  拟订全区救灾、减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自治区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及自治区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区内救灾捐赠;承办自治区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及标准;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
  
  组织实施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区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行政区划图;组织、指导州地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州地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和争议调处;组织、指导编制全区及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审核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组织、指导地名规划工作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全区地名普查和编制标准地名志书。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康复器具行业的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接收并分配国内外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救助管理处)
  
  拟订全区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办法;指导各级婚姻登记和殡葬服务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公墓的审批;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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