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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干部教育培训、出国(境)政治审查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 (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9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1名,副厅长兼双拥办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它事宜
  
  (一)自治区民政厅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
  
  (二)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划图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测绘局组织编制。
  
  (三)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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