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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经济建设处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自治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经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分管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九)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拟订自治区相关实施细则;制定自治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组织实施财政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和批复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完善自治区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自治区有关方面拟订对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指导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制定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企业处 承担国资委及企业下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拟定自治区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拟定自治区实施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组织实施财政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委托监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 (十二)涉外处 负责拟定自治区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财政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负责外资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政府外债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办理党政机关财政预算内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三)会计处 管理自治区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自治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 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区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 (十五)非税收入管理处 负责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承担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参与确定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拟订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和办法;监督指导各地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负责自治区财政票据政策管理。 (十六)金融工作处 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研究提出适合新疆区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规划;负责区级财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指导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承办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推进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研究提出基层政权运转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