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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旅游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区级旅游涉外事务经营者的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政策、标准、规划,结合新疆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旅游工作。 (二)研究制定自治区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新疆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负责自治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治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四)负责全区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工作;负责区内旅游企业派驻境外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区内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工作;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景区(点)等旅游企业进行相关等级评定。 (五)承担经营旅游业务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管理旅游涉外事务;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七)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及评先创优工作;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旅游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提案处理及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研究全区旅游业发展战略及运行中的问题,拟订旅游业政策和实施措施;指导和协调旅游业体制改革和旅游业法制建设;负责研究国内外旅游业重要信息;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旅游年鉴、旅游地方志的编篡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 协调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日常事务;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国际旅游促进处 负责研究国际旅游市场发展态势,拟定全区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境外旅游市场促销及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开展国际及区域性旅游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日常外事联络工作;负责国外旅游团队来疆旅游的审批工作;组织、策划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国际性旅游节庆,旅游会展及相关旅游促销活动;组织、承办区内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各类旅游交易会、国际巡回促销和展会等活动。 (四)国内旅游促进处 负责研究国内旅游市场发展态势,拟定全区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内旅游市场促销及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负责组织、策划和承办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国内旅游节庆、旅游会展及相关的旅游专题活动;组织、承办区内旅游企业参加区外各类旅游交易会、国内巡回促销和展会等活动。 (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自治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引导旅游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审核报批AAAAA和AAAA级景区(点)的评定工作,组织审批全区符合条件的AAA级以下景区(点)的评定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预算内项目资金投资、申报、审核及预算外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社旅游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