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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各地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审批设立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工作;审核报批出境旅游组团社工作;审核报批五星级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审批四星级以下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复核工作;审批区外旅行社及国外和港澳地区旅行社在我区开设旅游分支机构工作;负责对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星级宾馆(饭店)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区旅游车辆、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社会餐馆、旅馆等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港澳旅游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事务的管理;核发旅游签证通知。 (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拟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颁发导游资格证书等旅游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局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