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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 3.原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4.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的自治区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将行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投资促进、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由或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取消已由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能 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对商贸服务业的管理,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3.加强贸易投资促进工作,以信息化促进商务事业平稳健康发展,吸引东部地区外资向我区各类园区转移,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设区域性国际商贸中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外贸、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区商务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自治区内外贸管理及外商投资管理、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全区商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有关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自治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拟订和执行自治区外贸进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自治区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贯彻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负责自治区加工贸易业务的许可审核和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边境贸易的各项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边境贸易有关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边民互市贸易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周边国家经贸合作地方协调机制的工作。 (八)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自治区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组织协调自治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