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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并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自治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自治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自治区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自治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自治区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对自治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研究拟订自治区安全生产规划、科技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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