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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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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自治区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局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专员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二)涉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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