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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技术转移加快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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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专业技术市场。依托各类专业孵化器、行业工程技术中心,构建一批常设、专业、高效技术转移通道,开展成果发布、技术洽谈、项目对接。建立科技成果发布制度,依托技术转移机构采用双向招投标方式寻找成果实施单位,发挥技术市场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快速转移和转化应用。
  
  (三)加快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的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面向社会开放式运营,建设一批专业科技孵化器,为中小企业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服务。
  
  (四)创新成果转化方式。建立成果拥有方、技术服务机构、成果应用方、风险投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多位一体协调联动的成果转化新模式,促进成果项目转化,不断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水平。
  
  三、认真落实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政策措施
  
  (一)市县科技、财政投入中用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40%,在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专项,对采用双向招投标方式对接中标并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定额补助。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经认定后,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相关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八大功能区建设的成果转化项目,县级政府在土地供应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给予支持。
  
  (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以多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约定成果拥有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拥有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拥有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项目盈利后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拥有人。企业以近3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持。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用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费用按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99〕273号、财税〔2007〕121号文件规定,技术转移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免征营业税。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银行、担保、保险、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尝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新业务,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格局,促进技术与资本有效结合。
  
  四、加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组织领导和绩效评价
  
  (一)市发改委要将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一项重要任务,从项目立项、资金扶持给予倾斜。市经信委要把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作为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绿色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任务,在产业规划、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市环保局要将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作为环境评价、项目审批的重要考评指标,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
  
  市统计局要建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统计制度,及时监测分析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动态及趋势。市科技局在太原市“科技奖”中设立技术转移奖项,对在技术转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目标,量化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强化绩效评价,切实提高我市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水平。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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