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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要求,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建立“科技创新促进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引导金融部门创新金融产品,通过参股、贴息、担保等形式,扶持民营科技发展。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对申请并进入上市工作程序的民营科技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所得税交纳情况,由受益的同级财政返还所得税留成部分,专项用于上市前期费用。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以民营科技企业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质押,为高新技术创业及科技成果提供融资服务。 四、实施规划统筹,引导民营科技发展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发改、财政、科技、人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统筹管理、扶持引导,形成合力,做好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工作;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引导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资源共享、生态环保要求,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产业、节能环保以及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一批民营科技企业集群。整合科技资源,构筑以行业科技需求为导向的公共研发平台,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延伸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民营科技企业的协作配套。 (三)提高专利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向民营科技企业选派科技专员和专利特派员,帮助企业解决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等问题。引导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将优势技术转化为先进技术标准,对能够形成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争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国内外青年拔尖人才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我市民营科技企业中实施转化的,可优先安排政府各类科技发展及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给予相关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晋升和评定,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及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五)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民办科研机构、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民营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市民营科技促进会要加强政府与民营科技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及时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政策、项目、信息等服务。 五、搭建创新平台,服务民营科技发展 (一)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股份制企业、控股持股科研机构等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