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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推进标准化建设。一是按照市政府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完成500个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重点抓好标准化上档升级。露天矿山必须建设必备的办公用房和职工学习活动场所等设施;地下矿山要统一井口标识标牌,建立井口值班室、办公用房等工作设施,建设标准的藻堂、食堂及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强制安装地面有线电话和井下专用电话。二是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作业现场本质安全度。三是指导各区县(自治县)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设、三大经济政策的落实、资源整合与有效利用、关小做大与扶优扶强等工作有机结合,推动企业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本质安全型的转变。 (二)以整顿关闭为重点,全面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1.强力推进整顿关闭。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抓住整顿关闭契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落实关闭责任,严格关闭标准,确保在2010年6月底完成小非煤矿山关闭任务344个。二是严格行政许可,提高准入门槛,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煤矿山,一律不得审批开采。同时,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为契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严格换证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办理延期换证,并按程序提请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坚持“一个矿体上只有一个开采主体”原则,研究制定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促进非煤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规范化生产,通过资源整合关闭一批规模小、条件差的非煤矿山。 2.有效规范矿业秩序。一是认真落实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矿山资源整合方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大力度,加强督导,扎实推进矿山资源整合工作。二是严格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一证多矿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维护非煤矿山矿业秩序。三是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负责人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进一步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四是对梁平县、垫江县实施解剖式集中整治,制定整治方案,组织专家帮助指导,重点解决矿业秩序混乱、一证多点、资源整合难度大等问题。 (三)以治理隐患为手段,强力推进打非治违行动 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一是继续在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回头看”活动,对在2009年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必须按“五落实”的要求逐一治理销号。二是完善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三违”企业黑名单和从业人员安全奖惩绩效工资制度,开展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治、跟踪督办,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三是认真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重大隐患由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政府三级挂牌限期督办,实行整治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完成沙坪坝井口镇天然气管道占压部际挂牌重大隐患、酉阳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和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电解锰厂尾矿库等一批挂牌整治重大隐患治理销号,全年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85%以上。 2.有效开展打非治违。一是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界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明确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职能职责。 二是督促各区县(自治县)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专项行动,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三是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对非煤矿山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清理,对未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四是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25号令),认真制定计划执法工作方案,分级分层次开展好计划执法工作。市安监局每月执法检查2个区县(自治县)、4个矿山企业,区县安监局要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有效开展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企业或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制止非法开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