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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和哈南工业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速推进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和哈南工业新城(以下简称“新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市委确定的“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本着“创新体制、完善职责、独立运行、权随事走”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一)对新城实行“政区共管”管理模式。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哈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在代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区域范围内党务、经济建设、行政监察及社会管理事务的同时,作为新城经济建设主体,分别与松北区、平房区共同承担新城开发建设任务。
  
  哈南工业新城所涉及的南岗区、香坊区、阿城区、双城市、五常市与哈经开区、平房区,要按照“统一规划、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有合有分、协调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
  
  (二)调整完善新城支撑服务体系。
  
  原哈开发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住宅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地税局、国税局等机构更名为哈经开区相关分局,为市直相关部门在哈经开区的派出机构。管理范围为南岗集中区(哈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除外)、哈平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
  
  依托松北区已有机构建立哈高新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住宅分局、环保分局,既为市直相关部门在哈高新区的派出机构,也为市直相关部门在松北区的派出机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范围为松北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哈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
  
  增设或依托松北区已有机构建立哈高新区工商分局、地税局、国税局,为市相关部门在哈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同时也为市相关部门在松北区的派出机构,加挂松北区的牌子。管理区域为松北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哈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
  
  市直部门委托哈高新区、哈经开区相关分局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支持新城创新管理模式。要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支持两个开发区与行政区优化资源配置,在确定的编制和机构数、领导职数范围内,可自行确定和调整内设机构及处级领导职数,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加快新城开发建设。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两个开发区管理(两个开发区在配备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领导班子时,需征求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业务及工作监管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鼓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探索尝试政府雇员制、公务员聘任制等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新机制。支持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用人机制改革。
  
  (四)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一级财政。各自单独设立国库,设立一级预算,税收上缴各自国库。
  
  二、关于行政审批问题
  
  (五)作为新城经济建设主体,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要正确有序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凡国家规定必须由市级政府审批的事项,授权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凡国家关于审批权限规定不明确的,一律交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行使。除按规定必须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外,全部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予以审批和办理。
  
  (七)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均享有市级外资企业审批权限,受委托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和固定资产核准备案权限,重大项目需报市发改委备案。
  
  (九)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建设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审批事宜,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消防、卫生、安全等建设循环审批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将审批权下放到哈高新区、哈经开区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设立首席代表,实行窗口审批。
  
  (十)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市政、园林绿化、市容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占挖绿地和树木移植与砍伐、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等进行审批。
  
  (十一)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均享有征占林地、林木采伐的审批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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