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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根据我市激励企业创名牌机制,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推荐加工贸易自主品牌企业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名牌名标。
  
  3.按照行业分类,从加工贸易企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产品质量好、处于创名牌关键阶段的企业,纳入我市动态制定的创名牌企业培育目录。
  
  4.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加工贸易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广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及珠海市重点出口品牌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四)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营销渠道。
  
  1.组织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外博会、中博会、“珠海市名特优产品展”和“珠中江进出口名优商品展”等一批国内专业展览及开拓新兴市场的各类境外展览,加大政府组织和宣传的力度,努力打造“珠海制造”的区域品牌形象。
  
  2.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在省级媒体发布宣传、注册、认证等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年最高10万元资金补助。
  
  3.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通过中小企业全程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创建企业网站,实现网上产品展示、网上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结算和网上服务给予资金补助。
  
  4.鼓励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销售渠道,对符合我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企业,给予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在扩大内销、开拓国内市场有突出成绩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五)优化产业配套环境。
  
  1.配合我市“4+4+1”园区整合工作,针对不同的园区,围绕园区龙头企业,促进生产配套加工贸易企业的集聚发展,加大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内采购和园区配套的能力。
  
  2.建立扶持中小加工贸易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服务工作机制,协同市投资促进局定期举办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和产业招商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3.鼓励中小加工贸易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
  
  4.将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纳入我市“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扶持范围,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贴息50万元的标准,通过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等举措,鼓励和支持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配套工业,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服务外包,拉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
  
  5.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拓展资本市场,以发行企业债券、开展项目融资等形式直接融资,每年选择部分“十强百优”加工贸易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市财政根据企业上市的实际进度,分阶段给予最高5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6.积极申报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争取省对我市医药、耗材、游艇等加工贸易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扶持。
  
  7.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把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拓展市场、完善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来抓,鼓励企业加强产品研发设计、提高市场营销、仓储物流等非制造业环节技术和管理水平,大力支持发展市场咨询、商务服务、品牌策划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1.各市直部门要认真研究各自涉及企业收费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减轻转型升级企业的各项负担,确保企业轻装上阵。
  
  2.加强政府与海关、检验检疫等联检部门的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加工贸易转内销过程中遇到的政策瓶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与国税部门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内销统计,及时兑现内销企业的奖励措施。
  
  3.金融部门要深入研究后金融危机期间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的有效措施,创新思路和做法,切实解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题。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力度研究产业转型与人才引进的关系,支持企业拓展渠道引进高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强政策指导,引导企业大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障。
  
  四、完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机制
  
  (一)健全政策保障机制。
  
  1.市科工贸信局作为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主要推动职能部门之一,应充分运用内外贸、科技、工业、信息化功能合一的优势,协同市财政局推动外贸促进、市场开拓、品牌战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及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多种政策工具的融合,发挥政策组合拳的联动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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