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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电力、交通、建设、农牧、国土、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等管理,细化处置流程,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措施。
  
  基层组织、单位和社会公众要按照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范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防御措施,减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损失。
  
  要不断完善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和预警系统,提高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立与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和电信、移动通讯等通信运营企业之间信息发布联络协调、应急处置机制。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详实。Ⅲ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域县(市、区)政府要在接到受灾情况报告后3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本行业受灾情况,在3小时内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继续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情况。
  
  4.2先期处置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域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抗灾救灾行动。重点做好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维护和抢修,加强对地质灾害点、易损工程的巡查,保障交通畅通安全和市场供应,加强农牧业减灾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4.3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灾害等级作出应急响应。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达到Ⅳ级标准时,受灾区域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达到Ⅲ级及以上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迅速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4.4指挥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雨雪冰冻灾害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
  
  4.4.1气象信息监测
  
  气象部门要继续加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监测,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动向,增加观测次数,提高分析预报和预警预报频次,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监测预报信息。
  
  4.4.2交通运输畅通
  
  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因遭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断的国道、省道、市道和高速公路进行应急抢通和养护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保障城市主要道路的通行。公安高速交警部门要与交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气象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高速公路人员和物资运输的正常进行。铁路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清除行车主要设备积雪积冰,加强设施维护,组织调集运力,保障人员和物资运输的正常进行。民航机场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清除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积雪,确保进出港航班正常营运。
  
  4.4.3能源物资供应
  
  发改、中小企业、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外联系、横向协调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供电、发电、石化(石油)等能源企业,保障煤炭、电力、油料等能源物资的市场供应。特别要做好发电企业电煤供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4.4.4基本生活供应
  
  发改部门要加强居民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采取干预措施,保障价格稳定。中小企业、商务等部门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保障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4.4.5基础设施抢修
  
  交通、电力、建设、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抢修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基本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
  
  4.4.6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护力量,对因灾受伤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为受灾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和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防止灾后疾病流行。
  
  4.4.7社会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加强执勤力量,做好社会面的控制,特别要维护好人员大量滞留的交通枢纽的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4.8人员转移安置
  
  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转移,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各交通枢纽人员大量滞留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疏散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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