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拓展“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巩固安全生产成果,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强化“安全责任、事故防范、监管监察、安全文化”四大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确保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
  
  三、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完善制度,实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规范化。
  
  1.规范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坚持安全生产形势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形势做好预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会议、领导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治验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等记录制度。
  
  2.规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价,制订评价制度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级政府分级评定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建立数据库,开展分类指导、动态管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安全隐患整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3.规范目标管理和激励机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提高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完善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制订本行业目标并组织实施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依法行政,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规范化。
  
  1.规范日常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年度监管计划,明确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按照计划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规范专项整治行为。规范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告安全生产形势。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采取相应的限制和制裁措施。依法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力度。
  
  2.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严格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条件。
  
  3.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执法文书使用规范,促进执法程序法、标准化和规范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规范隐患排查整治。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管理,坚持每月一排查、每月一暗访、每月一通报。充分依靠专家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规范隐患分级、评估、报告、公告、治理、监督管理及奖惩,隐患整改做到整治责任、资金、时限、目标和整治过程中的监控措施“五落实”。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隐患治理,带动企业和社会治理隐患的积极性。
  
  (三)固本强基,实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规范化。
  
  1.规范安监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强配齐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不断充实安全监管专业执法力量,杜绝交叉任职、混岗混责、名不符实的现象。建立健康和竞争有序的人员进出和交流机制。加大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保障安监机构工作经费,鼓励各区县、乡镇、街道在执法装备、服装统一等方面的创新。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设置并配备专兼职人员。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实施监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