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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强化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乡(镇)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加强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能力和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宁夏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县(区)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市、县(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区域环境功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逐步清理搬迁农村地区有污染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五)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通过环保电影进农村、环保张贴画进农户、举办培训班、组织文艺演出、发放环保手册等形式,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新观念,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和符合环境要求的生活、消费习惯,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和机构建设,为推进我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机制,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将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环保、发改、农牧、财政、建设、水利、卫生、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
  
  (二)加强检查考评,落实目标任务。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研究制定各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区)和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生态乡镇(场)、环境优美乡镇(场)、园林镇(场)、生态村给予最高 30 万元、最低 5 万元的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或乡(镇)、村,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任追究等办法,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工作。加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责任制、招投标制、参与制、报备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公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环保力量。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坏境保护机构,各乡(镇)、村要明确相关综合办事机构或岗位来承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村、组环保人员可实行兼职,构建县、乡、村、组四级农村环保工作网络,扎实做好农村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积极探索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环保分片管理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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