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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各级节能监察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71号)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主要产品列入国家22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的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用能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监察方式及时间安排 专项监察分企业自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0年6月10日前 重点用能企业要对照22种能耗限额标准(附件2)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附件3)进行自查,填写《企业能源消费结构自查表》(附件4)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自查情况表》(附件5)。各企业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整改措施或淘汰计划,并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自查表和整改措施或淘汰计划等自查材料报送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 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将专项监察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并将企业自查材料收齐后,按行业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汇总报告,连同每个企业的自查材料(含电子版)于2010年6月11日前报送我厅(节能与环资处),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大队。 (二)现场核查阶段:2010年6月28日前 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省工信厅组织现场核查,具体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监察工作组织领导 组长:周子华省工信厅副巡视员 副组长:林敏省工信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处长 石誉省节能监察大队队长 成员:相关部门人员 四、行政处罚措施 专项监察领导小组将根据检查结果,提请有关部门对不达标企业实施如下行政处罚措施: (一)对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一倍以内的,由省物价局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同时责令企业制定具体、详细的整改措施或淘汰计划,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超过6个月期限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将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对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点用能企业不能按期提交自查表、拒绝现场核查或者弄虚作假、在现场核查中不能完整提供本企业能耗原始记录及相关能源统计资料的,计量配备不能满足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视同不达标企业,比照上述行政处罚措施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专项监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完成各阶段任务,同时做好现场核查的企业联络、路线安排、资料汇总等相关配合工作,确保专项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配合专项监察。 (三)请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商当地供电部门提供本辖区重点用能企业(附件1)2009年以及2010年第一季度用电量,并确认盖章。 省工信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联系人:吴坤清、孙于萍 联系电话:65238382,65356410;传真:65307058 电子邮箱:hnsjnc@163.com 省节能监察大队联系人:余欢 联系电话:65366506;传真:65305615 电子邮箱:hnjnjc@yahoo.com.cn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海南省工信厅网站和海南省节能网上查询下载。 附件:1. 2010年海南省节能专项监察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2. 22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 3.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略) 4. 企业能源消费结构自查表(含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自查表,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自查表,钢铁企业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自查表、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自查表) 5.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自查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