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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区县环卫部门进行验收。 公共厕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因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区域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共厕所,并做好清扫保洁等服务工作,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除。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到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准予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重建;无法重建的,应当交纳拆除公共厕所补建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市容园林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拆除公共厕所补建费应当专款用于公共厕所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重建还建公共厕所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就地、就近建设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将重建还建计划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临时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共厕所。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全天免费开放。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建筑和场所附设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具备条件的沿街单位和非经营性场所内部卫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区县环卫部门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内部卫生间对外开放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对外开放的卫生间应当设置指示标志,明示开放时间并接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共厕所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拆迁工地或者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工程竣工后拆除。 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维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外观整洁; (二)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风; (三)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应于3日内修复或者更换; (四)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12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 (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水池无杂物; (六)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室内暴露的管道无锈蚀; (八)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九)建筑外檐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蛆虫,墙壁、顶棚、挡板无积灰、污迹、蛛网和其他污物等; (二)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 (三)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 (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六)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七)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的清掏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掏,废弃物不得外溢; (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 (三)责任单位或者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对清掏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并达到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