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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81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划转维修资金的申请书;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同意业主签名名单、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清单;
  
  (三)业主大会建立的日常管理、资金安全、风险承担及责任追究等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四)业主委员会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专户管理维修资金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供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具体续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集中式车库(位)的维修费用按相关业主拥有的份额分摊。
  
  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先在利息部分列支,利息不足时可以使用本金,但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资金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动用维修资金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使用方案,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符合规定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资金拨付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依据通知和备案凭证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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