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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9.积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加快推动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设立步伐,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
  
  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高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水平
  
  10.加快推进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区域内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品种,适当提高费率;全面推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治安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程保险、信用保险和运输保险;积极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高新技术保险试点。
  
  11.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组织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对接会,向各大保险集团资产管理机构重点推介区域内基础设施、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长期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四、稳步推进金融改革,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12.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制定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政策,鼓励引导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区域内县域支行布局,支持股份制银行在东营、滨州等区域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2010年重点引进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等设立分行,到2011年底,股份制银行达到6家。积极推动区域内城市商业银行跨市经营,2010年重点推动齐商银行在邹平县和滨州市滨城区、潍坊银行在寿光市、德州市商业银行在庆云县、东营市商业银行在广饶县和邹平县新设6家县域支行,年内县域支行达到14家以上,2011年实现县域全覆盖。2010年引导5家以上保险公司向黄河三角洲区域延伸机构,提高保险覆盖面。
  
  13.支持黄河三角洲地区地方性商业银行发展壮大。以东营市商业银行为基础,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知名工商企业投资等方式实施增资扩股,支持其做强做大,并适时申请更名为黄河三角洲银行。
  
  14.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稳步推进区域内城区农村信用社整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2010年将广饶、惠民、博兴等县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2年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增加到13家以上。
  
  15.建立黄河三角洲开发投资公司。推动鲁信集团、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有关银行探索发起设立黄河三角洲开发投资公司,发挥黄河三角洲地区土地资源丰富的优势,购买、储备、开发土地,抵押融资,滚动发展,采用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发行企业债等多种融资方式,为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资金支持。
  
  16.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优先在黄河三角洲地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符合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试点,到2010年年底率先实现县域全覆盖。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步伐,争取3年内区域内每个县设立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增强区域金融发展活力
  
  17.优先安排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工作。选择区域内3个县(市、区)进行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重点在金融机构设立、保险业务拓展、企业上市、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培育机构配套、功能完善、服务健全、各具特色的“金融创新示范县”,打造金融强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18.大力开展担保方式创新。鼓励创新发展、先行先试各种担保方式,拓宽贷款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土地使用产权、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及股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
  
  19.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在新兴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等领域开展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试点工作,拓宽区域内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开展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的项目融资,为区域内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重点项目服务。
  
  20.探索开展外汇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积极争取外汇试点政策,在进口付汇核销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便利化。
  
  六、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21.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改善区域内融资担保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鼓励推进资信高的中小企业之间、农户之间建立互保互助组织;推进商业银行和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建设,重点在区域内各市培育发展至少1家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在各县(市、区)培育至少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挥好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散等功能,促进区域内市县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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