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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明电[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当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个别地方存在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为切实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规定,本着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其征地补偿标准以《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为基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区域补偿标准。
  
  在实施征地工作时,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各地在城镇房屋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意见,并根据掌握的信息对拆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被拆迁群体综合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群众意见较大、不稳定因素较多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要完善被拆迁人中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综合运用最低收入保障、失业保障、最低补偿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措施,解决被拆迁居民中困难家庭的补偿安置,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的顺利实施,各地应根据《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按时向社会公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各地要严格控制强制拆迁的数量。所有需要强制拆迁的必须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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