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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 Heimann Gmbh)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Smiths Heimann S.A.S)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2010年3月4日,调查机关向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发送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 2010年3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的意见陈述会,进一步听取申请人和应诉方对本案调查的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0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作为国外生产者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登记。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3号),成立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相关调查问卷答卷。 4. 听取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11月3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申请企业提出,2006年以来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国内大量低价倾销,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净流量严重恶化,巨额投资无法收回,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