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厅发[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6-09
【实施时间】 2010-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计生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提高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配合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等文件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全国人口计生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在人口计生系统内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人口计生统计改革和发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统计大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人口计生部门发生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等问题。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提供的统计资料等问题。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蛮案不报等问题。
  
  (二)大力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以上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充分利用中国人口网、中国人口报等媒体,积极发挥纵到底、横到边的组织优势,广泛加以宣传,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法、敬法、知法、守法的统计氛围,为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统计工作,配合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于7-8月份举办相关知识竞赛,更好地提升宣传效果。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依法统计意识深入人心,并纳入“五五”普法考核验收的范围。
  
  (三)加快推进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改革。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尽快制订加强新时期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人口计生统计报表制度,完善人口计生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也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认真梳理本省(区、市)人口计生统计工作面临的难点、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强化统计在人口计生事业中的基础地位,稳步推进本地区人口计生统计改革。
  
  (四)着力提高人口计生统计队伍素质。结合2010年人口计生信息统计工作重点,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第三季度举办全国统计监测培训班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经验交流片会。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也要围绕本省(区、市)人口计生统计队伍的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人员培训。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阶段(6月20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依法统计大检查准备工作:
  
  1.成立人口计生依法统计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省(区、市)依法统计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依法统计大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3.充分利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广泛宣传依法统计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参与和支持。
  
  4.保持12356热线畅通,确定专人受理群众有关人口计生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的地区,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奖励。
  
  (二)自查阶段(6月21日-7月31日)。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照《统计法》、《处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并围绕影响本省(区、市)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