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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为做好本市销售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规范申报和审批的操作程序,现将《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为切实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退税范围及退税比例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2009年按70%、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操作流程 (一)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经批准也可实行按月退税。月度申报退税企业名单,由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商相关部门确定后下发。企业办理退税时限一旦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予变动,特殊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再作调整。 2.申请退税的企业可在季(月)后的次月15日(国定假日、双休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申请退税的企业其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应不低于80%。对申请企业自申请年度起,至申请的当季(月)累计未达到80%条件的,属于月度退税的企业,可顺延直至满足条件后的月份申请退税;属于季度退税的企业,可顺延直至满足条件后的季度再申请退税,但仍需以季度为申请办理时限。 (二)退税申报资料 1.企业办理退税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报告》(详见附1); (2)《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详见附2); (3)《企业纳税清单明细表》(详见附3); (4)《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详见附4); (5)《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详见附5)及相对应月份的银行对账单(需银行盖章); (6)月度或季度会计报表; (7)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纳税凭证及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页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填列上述申报退税资料和数据时,必须严格划分再生资源类销售额与其他类销售额,提供分类核算资料。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并对上述报表、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企业第一次办理退税申请时,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3)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其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退税审核时间 企业可在季(月)度的次月且增值税税款已缴纳入库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予以受理,一般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增值税先征后退分户汇总表》(详见附8)送区县财政局。 区县财政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的资料,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