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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县财税部门的初审意见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资料汇总报送专员办。 专员办一般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办理退税手续。 三、审核要求 (一)初审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做好企业退税申请受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申请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及增值税入库税金的审核和与企业申请退税金额的核对,并配合区县财政局做好场地等相关前置条件审核。 各区县财政局应重点做好申请企业前置条件审核工作,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在初审意见中应列明以下意见: 1.申请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2.申请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是否已提供了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申请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到企业现场对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好《再生资源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详见附7)。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专员办和市财政局。 3.申请企业至申请日止累计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高于80%。重点核对《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核对《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与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是否一致。 4.申请企业是否已作出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申明。各区县财政局还应在每年四月份,将申请企业上年度作出的退税申明内容,通过《协助调查函》(详见附6)向同级工商、公安、商务、环保和人民银行进行函证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专员办和市财政局,由专员办根据相关规定取消申请企业退税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复审部门 市财政局应做好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部门协调工作。提出复审意见,并编制全市增值税先征后退汇总表。复审重点为: 1.对区县财政局和税务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审核。 2.对经初审后的申报资料中数据勾稽关系的准确性进行复核性审核。 (三)终审部门 专员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组织、布置落实工作。负责确认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限。根据复审意见,提出终审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退库手续。终审重点为: 1.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退税的资格条件作最终审定。 2.对经初审及复审后的申报表、审核表和各类明细表等申报资料作核对审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工作,加强监管,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区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退税工作的审核,按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商务、工商、公安、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办理退税审核工作。 (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反映。对经查实,企业提供的书面申明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要给予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申请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 (三)负责初审、复审和终审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上海专员办、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同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发现初审、复审和终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操作办法自2009年起执行。解释权归上海专员办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有。 执行期间如与财政部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财政部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1.《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报告》(略) 2.《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略) 3.《企业纳税清单明细表》(略) 4.《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略) 5.《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略) 6.《协助调查函》(略) 7.《再生资源企业实地核查记录》(略) 8.《增值税先征后退分户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