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6-11
【实施时间】 2010-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通知

各外资研发中心: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现就设立在上海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可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2、研发费用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且成立两年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且成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3)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研发经费支出是指研发中心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包括: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发设备支出及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3、研发人员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2)2009年10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应为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等直接服务的文档管理、设备采购、物流管理、设备维护人员等,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包括通过人才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采购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09年10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其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上述设备应属于财税[2009]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二、关于可享受免/退税的设备的范围
  
  可享受免/退税的设备是指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采购并交货的、属于财税[2009]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三、关于申报和审核的流程
  
  1、外资研发中心在2010年7月10日前向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提交申报材料;
  
  2、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会同市财政局(税政处)、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海海关(关税处)建立联席会议,在2010年8月10前完成外资研发中心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3、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上海海关在2010年8月15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