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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气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天然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为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6月中旬开始在全省开展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和内容 此次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为全省所有城市天然气公司。定价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为2008年、2009年主营业务(天然气)经营成本。主要成本监审报表有(附件2):基本情况调查表、定价成本核算表、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分类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财务费用明细表。成本监审核算按照《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附件1)执行。 二、工作安排 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省物价局成本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统一安排,集中审核。分三个阶段进行: 1、部署、培训。6月中旬,由省物价局对全省天然气公司成本监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对有关市物价局和企业成本核算人员进行培训。 2、核算、填报。6月25日前,各天然气公司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填写《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表》,直接上报省物价局成本分局。 3、审核、结论。7月初,省物价局成本分局与各设区市物价局成本监审机构共同对各天然气公司上报的《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表》进行集中审核,出具《成本监审结论》。 三、有关要求 1、认真搞好成本监审工作。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是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重要程序,是科学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结论要提交给天然气价格听证会进行听证,并向社会公开。因此,搞好天然气成本监审工作责任重大。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抽调业务骨干,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核算填报天然经营成本。凡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成本资料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2、按两套指标体系进行成本核算。为了保证成本监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这次成本监审报表中设置了两套指标体系,即实际数指标体系和合理数指标体系。实际数反映企业成本核算真实情况,填报的实际数应当与企业的相关报表、账簿一致;合理数反映企业合理成本水平,以实际数为基础,按照《天然气成本监审办法》对超出规定的费用进行修改调整,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指标填报实际数。 3、按规定时限上报资料。上报的资料包括: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表及核算与填表说明,2008年度和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全年费用支出明细报表或年末会计科目余额表,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为方便审核汇总工作,请各天然气公司以文件形式上报相关资料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联 系 人:余岚8729406415929965630 电子邮箱:6499163@qq.com 附件1: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2: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报表 附件3: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经营者名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是指政府定价一个区域内所有通过城市管网向用户输送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煤气等)的企业。 第四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相关费用已经通过财政资金补偿的不再核进定价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城市管道燃气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燃气生产、长输管网经营成本应单独核算。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