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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治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和要求。一是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二是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收费,包括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审查。 1、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治理规范的重点: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凡属上述行为的一律取缔,并按照乱收费查处。 2、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垄断性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规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标准在社团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基础上,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该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团会费收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购领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社团登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五)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上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