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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填报主体 中央下放煤炭和有色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以及军工等重点行业中地方企业政策性破产,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填报。 中央企业申报并组织实施的政策性破产项目(含先移交后破产项目),由中央企业填报。 四、报表填制说明 (一)表头左侧。 1.填报单位:指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或承担此项工作的省级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的全称。 2.日期:指本表填报日期。 (二)表底右侧。 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三)表内有关指标填报说明 1.破产企业名称:按照企业破产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同时应与各试点城市批准文件或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批准文件一致。 2.所属行业:选择钢铁、机械、石油、化工、煤炭、军工、有色、电子、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填列。 3.隶属关系:选择 “省属”、“市属”或“中央企业”填列。 4. 企业类型: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分类标准,选择“大”、“中”、“小”填列。 5. 项目所在地区:按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地、市、县名称直接填列。 6.法院宣告破产时间: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企业破产的时间填列。 7.法院宣告破产终结时间: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时间填列。 8.计划涉及破产人数: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计划中的人数填列。包括企业在职职工、离休、退休人员。 9.实际涉及破产人数:地方企业按照本省(区、市)以及有关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破产项目进入法律程序前审核确认的人数填列;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审核财政补贴时确认的人数填列。 10. 计划资产总额: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或试点城市批准的文件中所列的资产总额填列。 11. 实际资产总额: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的裁定书填列。 12. 计划负债总额: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或试点城市下达的批准文件中所列的负债总额填列。其中,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余额照此填列。 13. 实际负债总额: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的裁定书填列。其中,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余额照此填列。 14. 实际累计亏损额:指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的企业实际累计亏损额。 15.提前退休人员:指在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计划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批准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 16.再就业人员:指企业破产后,原企业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包括按照企业破产预案的安排,破产企业重组后安置的人员。 17.未就业人员:指企业破产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原企业职工。 18.企业办社会机构:指企业破产前实际拥有的办社会机构。包括:医院、学校、公检法机构、供水、供电、供暖机构、市政、社区机构、消防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生活后勤服务机构等。 19.已移交地方管理管理机构:指企业破产后,企业办社会机构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数量。 20.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企业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统筹外费用发放以及组织离退休人员活动等管理的机构。 21.已移交所在地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企业破产后,已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2.离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人数:指企业破产后,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交由社会化管理机构管理的人数。 23.涉及资源枯竭矿山需要治理的尾矿库(矸石山)数量:指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没有治理的尾矿库(矸石山)个数。 24.破产企业未纳入破产的厂办大集体数量:指主办企业破产后,未随同主办企业一同破产,仍存在的厂办大集体个数。 25.破产企业未纳入破产的厂办大集体涉及的职工人数:指主办企业破产后,未随同主办企业一同破产,仍存在的厂办大集体的在职职工人数。 26.破产财产变现总额:指企业破产时,纳入破产财产清算范围的企业财产,按照规定,通过出售、拍卖等形式实现财产变现以及回笼应收帐款的现金总额。 27.中央财政补助:指按照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对破产费用不足的破产企业给予的资金补助。按财政部实际拨付金额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