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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消费[2009]第7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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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配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组织管理体系,做好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仅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还要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
  
  (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等指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时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严禁使用童工,认真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七、监督与管理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相关实施办法,新建农膜企业、改扩建农膜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由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农膜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参照本准入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现行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三)新建农膜企业或者改扩建农膜项目,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方可投入生产。工业、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监督本准入条件的执行。
  
  (四)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农膜企业、改扩建农膜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安全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增值税减免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件。
  
  (五)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膜生产企业执行农膜行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所有生产农膜产品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准入条件的内容需要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修订并公布。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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