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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 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中止审查通知、恢复审查通知、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 第四十二条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恢复审查通知、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公示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 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赋予公民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特定资格的,应当事先公示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示: (一) 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 (二) 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 (三) 在办公场所张贴; (四)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予以说明、解释。 第五十条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定期出版公告,收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有原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程序规定的,依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未作出规定的其他程序,适用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审查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