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颁布时间】 2010-06-14
【实施时间】 2010-09-01
【法规编号】 482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