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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根据我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300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目标要求,现就推荐2009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示范平台的推荐范围、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参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指南(见附件)实施。 二、推荐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协会原则上不超过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于1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专家评审意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其中,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cxfwc@sme.gov.cn。 四、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指南及其相关表格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 联系人: 刘怡,韦向群 联系电话:010-68205321,68205319(传真)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目标要求,制定本推荐指南。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建立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或服务于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技术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具有示范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示范平台应是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特征,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认定或政府重点扶持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推动示范平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产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申报示范平台名称须反映所在地、主导产业和服务特色。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中小企业,运作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方面作用显著。 (六)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示范平台的申请 由平台服务机构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色平台建设情况,组织平台服务机构填写示范平台申请,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在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申报条件后,从中选择服务业绩突出、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平台,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