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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服务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上报文件,《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及反映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绩效、对照申报条件自查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 3、平台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4、本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证书)复印件,省级及以上部门授予的荣誉证明(证书)复印件; 6、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上报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或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 第十条 复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复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或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冠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授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所在地?产业?服务特色)”称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四章 跟踪指导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录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跟踪,依据平台运营服务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六条 对已经冠名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行业协会下一年度的推荐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可参照本推荐指南,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和行业特色示范平台工作。 第十八条 推荐指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负责解释。 附: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⒉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附1: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日期 法人代表(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传真 单位网址 总资产 (万元) 服务场地(平方米) 从业人数(人) 大专及以上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人) 业务范围 本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本年度服务性收入(万元) 获得省级及以上从业资格、资质证明(个) 省级及以上荣誉证书(个) 服务仪器设备状况 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情况 本年内已开展的服务、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和服务效果(填写不下的可另附文字材料)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意见(附专家评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2: 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省(区、市)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名称: 序号 平台名称(所在地·产业·服务特色) 服务机构名称 附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