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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等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多样性方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评审条件以及考核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防雷减灾组织机构,分解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督查力度,增加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投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防雷审批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性措施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设计、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防雷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大型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场所和需要重点防雷的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等在进行建设方案论证时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科学的防雷工程性措施。
  
  新(改、扩)建防雷装置必须依法报请各级气象部门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规范、严格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订完善雷击风险评估项目界定标准及操作细则,并结合公共服务延伸工作,逐步在中心镇设立气象审批服务点(或窗口),进一步方便公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各级发改、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同级气象部门派员参加,并由气象部门出具防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
  
  各级城建档案馆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和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纳入建设档案管理,确保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性措施全面到位。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纳入建设项目政府集中审批联动程序,加强对联动审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重点单位管理,认真落实长效措施
  
  各级气象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教育、园文、建设、消防等部门,加强对危化企业、中小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工地等防雷重点单位的管理,完善防雷重点单位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公布防雷重点单位名录,建立联系人制度,定期组织培训,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
  
  各防雷重点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特别是高层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和电力、通信、交通、金融、学校、广播电视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工作检查,督促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
  
  各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采取防雷工程性措施,制订完善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分解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及时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保养和整改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防雷安全措施,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和整改工作,并接受气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雷电监测预警,有效应对雷电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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