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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接上页]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等行政执法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前”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借阅、调用涉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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