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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确定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和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检查验收工作在全国普法办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进行。各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地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其系统的检查验收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意见,制定检查验收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条块之间要加强沟通,以块为主,相互配合,避免重复检查验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加强与中央、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集中宣传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查漏补缺,全面推进。要结合检查验收,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附件: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为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现提出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党委、政府批转“五五”普法规划,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2.党委、政府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听取情况汇报。
  
  3.各级人大定期对“五五”普法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视察、检查。
  
  4.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或要点,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
  
  5.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配备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6.领导换届后,做好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调整和充实。
  
  7.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
  
  8.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和研究部署年度工作。
  
  二、着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9.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着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10.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并逐步深入人心。
  
  11.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围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12.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制定实施意见,召开启动会议,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
  
  13.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的考核,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把法制宣传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计划,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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