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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甘肃省志·卫生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做好《甘肃省志·卫生志》(以下简称《卫生志》)编纂工作,现将《卫生志》编纂篇目及任务分解、资料报送要求和明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组织相关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做好资料搜集、长编编写和审核报送工作。
  
  请各市(州)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于5月30日前将搜集的资料及编写的长编报送至《卫生志》编纂办公室。编纂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随时与编纂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雷光明郑访江桑向来
  
  电话兼传真:0931-4818199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220号602室
  
  邮编:730030
  
  附件:1.《甘肃省志·卫生志》资料报送要求
  
  2.《甘肃省志·卫生志》基本篇目及任务分解
  
  3.《甘肃省志·卫生志》资料报送细目
  
  
甘肃省卫生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甘肃省志·卫生志》资料报送要求
  
  一、资料搜集
  
  请各承编单位按照基本篇目,搜集反映本系统、本单位时限内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文字资料、图片和音像资料。具体包括主体资料、典型资料、背景资料、考证资料以及对同一事物有多种不同说法的原始资料。要注意核实人物、时间、地点、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建立资料卡(分资料摘录卡、口碑资料采访记录单、电子版资料下载卡,按时序标明资料编号、名称、类别、来源、提供人、收集人、收集时间等,归类立卷,并编制资料目录总表)。
  
  二、资料长编
  
  本卷资料长编采用汇辑型,即把原始资料(全文或摘录)按时序联缀。不加联缀语,资料注明出处,有疑问的资料注明考证结果。
  
  请各承编单位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对应的篇目内容和搜集的资料,从真实性、价值性、时代感三方面确定事件是否入志,将拟入志的资料依时序辑录,一事一条汇辑成资料长编,把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结果表达清楚。
  
  每条资料长编由若干条资料组成。在每条资料长编卷首应标明篇章节标题。长编的标题以《卫生志》基本篇目中的篇章节标题为准,节下所列目及子目供参考,各承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拟目及子目的标题。每一条资料长编的辑录者应署名以示责任。
  
  组成资料长编的每条资料标题下应注明资料摘录方式、资料类别。每条资料后应注明资料出处,包括资料产生的时间、资料来源等,如报刊资料要注明报刊名称、出版日期、版(页)次、文章标题、作者姓名等;档案资料注明馆藏、文档号;文件注明发文单位、文号、时间。涉密文件在未解密前应注明密级,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网络下载资料要注明网站名称、网站类别、资料标题、来源、上网发布时间、作者、下载摘录方式、下载摘录人、下载摘录时间等。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的材料种类
  
  1.搜集整理的所有原始资料复印件;
  
  2.资料长编电子版及纸质版;
  
  3.图像资料的电子版(未压缩);
  
  4.本系统、本地区或本单位时限内的工作大事记;
  
  5.与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有关的、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文献价值的法律法规、文件、新闻报道、书信、日记等原始文献。
  
  (二)有关要求
  
  1.资料长编纸质版、电子版均要求用word制作,纸张大小为A4纸,页面设置和字体、字号按要求(行距1.5倍,正文宋体小4号)编排。
  
  2.资料长编封面统一标注:《甘肃省志·卫生志》(资料长编)、编纂人单位;第二页:目录(包括长编中的资料标题及署名);第三页及以后:正文(每篇篇名占1页)。
  
  3.收录的图像资料,为未压缩的JPG格式电子版并按序编号、标注文字说明,文件不小于200KB。
  
  4.送交资料长编时,须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应当一致,所有电子版请使用光盘刻录。
  
  附件二:
  
  《甘肃省志·卫生志》编纂篇目及任务分解
  
  序
  
  凡例
  
  概述
  
  大事记
  
  第一篇卫生行政
  
  第一章 卫生行政机构
  
  第一节 省级卫生机构(厅人事处)
  
  第二节 市州级卫生机构(各市、州卫生局)
  
  第三节 县区级卫生机构(各县、区、市卫生局)
  
  第二章 卫生队伍
  
  第一节 医疗卫生队伍(厅人事处、省级医疗机构、各市州卫生局)
  
  第二节 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厅法监处、省卫生监督所、各市州卫生局)
  
  第三节 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厅疾控处、省疾控中心、各市州卫生局)
  
  第四节 中医药队伍(省中医局、省级各中医药单位、各市州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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