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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不宜报考条件的。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按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发放准考证。 第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二条 笔试的命题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负责。 面试的项目和评分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确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制定面试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考核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均属检察工作绝密材料。 第十四条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同意,不得翻印、出版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评卷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统一组织,可视情在部分省级院设评卷点。 第十五条 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参加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核的人选。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若发现有泄漏考题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扩散;若发现因作弊、违纪,或其他原因导致原考试成绩不能使用的情况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七条 命题人员、考务人员、评卷人员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人员,有泄密、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经费列入检察机关业务经费范围,专款专用。各级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的报考费,应全部用于考试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