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乳制品及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接上页]

  此项工作由市药品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食品进出口环节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此项工作由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海关共同负责。
  
  5、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继续深化各项工作措施,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私宰、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病死猪病害肉和注水肉等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查处暴力抗法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打击违法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分工,周密制定乳制品及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加强乳制品及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旦发现问题奶粉案件,各部门要相互通报情况,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查处。各区(管委会)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牵头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治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单位,要给予鼓励;对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问题奶粉未得到彻底清查的地区,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监管责任的领导和监管人员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深入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消费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和进展,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大力宣传政府采取的严厉措施,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关心和重视,赢得社会和公众的理解支持。要科学合理及时发布信息,注重回应舆论关注热点,稳妥开展舆论引导,要通过专项行动对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遵法守法教育,引导企业提高诚信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营造安全、和谐、喜庆的节日消费氛围。
  
  (五)落实值班制度,完善应急机制
  
  各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建立乳制品专项整治期间日报告制度,每日下午5时前将清查进展情况报市食安办(报告内容应包括主要措施、出动检查人次、检查企业数、责令停用或下架产品数量、三聚氰胺抽检情况等)。发现涉嫌问题奶粉案件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在24小时内报送上级相应部门,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要建立春节期间食品安全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部门联络与信息沟通,畅通举报投诉电话,落实首问负责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要健全应急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迅速介入,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请各单位于2月3日中午12时前将受三聚氰胺污染的乳制品清查工作总结和《2008年问题乳粉销毁情况检查表》报市食安办。
  
  请各单位分别于2月11日和3月10日前将乳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食安办。
  
  联系人:杨军华,电话:25600379,13632674304,邮箱:yangjh0379@163.com
  
  附件:2008问题乳粉销毁情况检查表
  
  2008年发现的受三聚氰胺污染问题乳粉处理情况如下:
  
  
  
  
  
  检查内容
  
  结果
  
  
  
  1.
  
  发现的问题乳粉数量
  
  
  
  
  
  2.
  
  召回和封存的问题乳粉数量
  
  
  
  
  
  3.
  
  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问题乳粉数量
  
  
  
  
  
  4.
  
  未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问题乳粉数量
  
  
  
  未对问题乳粉依法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