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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30
【实施时间】 2010-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修订的 《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10年1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吉林省品牌战略,规范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加强名牌产品监督管理,促进名牌产品发展壮大,提升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经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坚持以市场认定为主导,以用户(顾客)满意、社会认可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公正公开,数量控制,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负责制定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并具体实施。负责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认定、宣传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部署,负责吉林省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省名推委由有关方面专家、省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新闻单位组成,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产品名牌认定的具体工作。省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名牌产品认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近3年在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按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六)产品的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居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七)新产品必须经过投产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八)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九)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应的认证,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原材料采购、进货验收、产品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工作管理体系,质量安全诚信程度高;
  
  (十一)企业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
  
  (一)使用国 (境)外或省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指标
  
  第九条 建立以市场认定、质量认定、效益认定和发展认定为主要内容的认定指标体系。
  
  市场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诚信水平;质量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效益认定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利税等方面进行认定;发展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认定指标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给予倾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推委根据年度名牌产品工作计划,公布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目录。
  
  第十一条 申报名牌产品企业应如实填写《吉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受省名推委委托,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名推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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