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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5.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完善省级现有各类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定期评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增设福建省专利奖,激励科技创新活动。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 3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7.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结合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扩大我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范围。将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补充纳入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清单内的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四、实施与评估 38.制定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责任和职能,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施意见》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9.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目标的考核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跟踪与定期评估制度。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实施成效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变化对有关计划内容进行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