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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1号)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一○年一月六日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对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变更的需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重点项目招标方式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六)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查意见;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资格及委托书和合同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规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出的条款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