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工程管理处。 拟订工程勘察、基础施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工程勘察施工企业年审和资质等级的管理工作;收集、交流市场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和新技术发展趋向并提出建议,承担工程勘察基础设施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勘察基础施工项目。 (八)科学技术生产处。 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承担地质勘查、工程勘察施工、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以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拟订项目质量技术目标,对项目立项、设计及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承担地质探矿、工程勘察项目成果的申报管理工作。 (九)核环保安防处。 联系核工业放射性地质矿产资源安防环保部门;指导开展铀矿设施退役治理工作;承担放射性辐射强度测试、鉴定业务;承担放射性地质相关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安全生产管理处。 监督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参与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 (十一)改革发展规划处。 拟订有色金属和核地质经济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调整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下岗职工的管理、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工作;承担本系统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协调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机关事业编制90名(在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80名基础上,从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二总队各划出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局长1名、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省核工业地质局,设立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七总队,为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所属正县事业单位,仍维持事业编制300名(其中财政全额预算管理250名、自收自支50名),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保留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机关服务中心,并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管理人员5名、工勤人员10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省编办发〔2005〕19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后,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三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三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五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五总队;贵州省原有色地质勘查局六总队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测设计院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测设计院;原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更名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