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全力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市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月1日开始,通过2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紧紧围绕“控亡防大”的工作目标,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的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务必做到“整治一批、挂牌一批、关停一批、拘留一批、规范一批、教育一批”,坚决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改善我市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确保平安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教堂、寺庙等。
  
  三、整治重点
  
  (一)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制定或未落实。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按要求配备或失效。
  
  (三)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消防车通道被占用。
  
  (四)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五)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六)消控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七)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
  
  (八)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九)公共娱乐场所违法存放烟花爆竹、营业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十)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未配备疏散逃生引导员(除医院外,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应当至少设置2名引导员,3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每个楼层均应设置引导员,并按照引导员数量与每个楼层安全出口数量1:1的标准执行)。
  
  (十一)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未设置推闩式逃生门。
  
  (十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未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四、整治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一律责令立即改正:
  
  1.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
  
  2.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3.占用消防车通道;
  
  4.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
  
  5.消控室无人值班或只有1名值班人员;
  
  6.公共娱乐场所在室内存放、燃放烟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1.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制定或未落实;
  
  2.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3.未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失效;
  
  4.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5.消控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6.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要求配备疏散逃生引导员;
  
  7.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未设置推闩式逃生门;
  
  8.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未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9.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场所,必须一律责令停业整改。
  
  (四)对于擅自拆除封条的,对场所负责人一律拘留。
  
  五、工作步骤
  
  整治活动在各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与“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分管领导带队查、主管部门全面查、执法部门抽样查。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2月1日至2月7日)。
  
  1.制定方案。各地结合当地消防安全现状,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各整治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向所有的整治对象发放《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自查整改表》,组织各整治对象进行自查自改。
  
  2.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横幅公告、举报电话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张旗鼓开展宣传发动,使所有整治对象明确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形成人人自觉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3.开展培训。对普查整治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掌握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消防检查的业务能力。
  
  (二)集中治理阶段(2月8日至3月15日)。
  
  1.检查排摸。在各整治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自行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逐一开展消防检查,并认真填写各类场所排查整治情况登记表。
  
  2.建立底册。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按场所类别分别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不漏一家,有效掌握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实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