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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有关规定执行。 37、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任职年限至少为三年。其他业绩、成果等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实际情况制定,但单位设定条件原则上不低于省里规定的条件。 38、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9、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1、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42、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 43、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县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 拟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七、岗位聘用 44、农业事业单位按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5、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46、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8、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管理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明确其主体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八、组织实施 49、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